话说当今世界贸易战之2:贸易战及贸易保护的起因及后果

贸易战指的是一些国家通过高筑关税壁垒和非关税壁垒,限制别国商品进入本国市场,同时又通过倾销和外汇贬值等措施争夺国外市场,由此引起的...
来源: 《澳华财经在线》 编辑:Cathy 作者:张智森 2018-03-20 12:24:48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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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了解贸易战内涵及美国贸易保护法有关条例
 
贸易战指的是一些国家通过高筑关税壁垒和非关税壁垒,限制别国商品进入本国市场,同时又通过倾销和外汇贬值等措施争夺国外市场,由此引起的一系列报复和反报复措施。贸易保护的结果最终导致两个国家从相互贸易互利到闭关自给状态。
 
美国《1974年贸易法》中关于贸易保护条款的第201条款要求,在国内行业团体提交进口救济请愿(import relief)之后,国际贸易委员会启动对应进口商品的调查,并确认施加的关税和进口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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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条款则授予美国总统在不超过150天内对进口商品征收不超过15%的临时性进口关税和临时进口配额的权力,但该条款需要在美国国际收支出现重大问题或美元在外汇市场出现严重贬值趋势时才可触发。
 
该法律的第232章规定,如果进口产品被视为威胁国家安全,美国总统有权限制这些产品进口到美国。根据这一条,特朗普可以任意在大范围推行以国家安全为由的关税(“232调查”)。而世贸组织(WTO)规则包含一项例外,允许成员国以国家安全为由设置贸易壁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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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1974年贸易法》301条款则规定,当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USTR)确认某贸易伙伴的某项政策违反贸易协定,或被美国单方认定为不公平、不公正或不合理时,即可启动单边性、强制性的报复措施,报复手段包括中止贸易协定、关税等进口限制、取消免税待遇和强迫签订协议等。后续的修正法案对301条款的具体应用进一步细化,其中针对贸易自由化和知识产权保护的内容分别被称为“超级301条款”和“特殊301条款”,二者均要求贸易代表办公室定期向国会提交违反对应条款的贸易伙伴黑名单,并采取“发起调查——贸易谈判——报复措施”行动,直至相应的贸易伙伴消除损害美国利益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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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美国,能以总统身份与职权发动的贸易战争形式约有三种:第一种是对矛盾双方伤害最低的一种,即类似“贸易摩擦”且为期不超过一年的短暂攻防战,透过频繁提出贸易控诉等救济措施来反制对方特定产业或产品的出口活动;第二种则是非对称性的贸易战争,即双方选择性地采取非关税的反制措施,包括拒绝提供关键要素资源、停止购买或抛售对方的国债、废除或拖延执行有利于对手国贸易活动的法规措施等,借由促使对方相关领域的业务萎缩及失业人口攀升,达成贸易报复之目的;第三种则是影响最深远的一种,即争斗双方爆发全面性的贸易战,如美国向贸易对手课征45%关税,被制裁方会以同样的形式全面回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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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贸易战的起因,及贸易保护的出发点
 
当一个国家进口贸易额小于出口其结果为顺差,反之为逆差。每个国家都希望自己卖出比买进多,这样来往帐有盈余。而贸易逆差过大,过久会引发社会或经济问题。这个时候会触发各种形式的贸易保护。贸易保护的本意是在不影响出口及本国生产成本的情况下,通过抑制外国进口,保护本地产业,及本地企业所提供的就业机会。有时候贸易保护是一个策略,通过对向对方提出各种要求,来迫使对方提供更优惠贸易条件,比如,在对华贸易关系上,特朗普是个谈判老手,他希望通过贸易保护举措或贸易战,在不损害自己经济发展的以确保及自己政治利益的前提下向中国赢得最优惠的商业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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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贸易保护的潜在后果
 
尽管贸易战的初衷是保护本国产业,维护贸易均衡,但结果往往不是始作俑者的一厢情愿所期望的。当国家A用关税来提升对国家B的贸易壁垒,国家B一定会用相对应的措施来反制。于是一个两败俱伤的贸易战由此爆发。结果双方都没有达到贸易保护的目的,反而在相互报复中损失了原来的贸易。如果贸易保护是针对外国产品的便宜倾销,政府贸易保护的风险是促使本国市场上的产品价格超出本国居民的承受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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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应该如何解决贸易不平衡的问题 ?
 
具体商品的摩擦磨合:如果贸易双方只是提出针对某个或某类具体产品的保护,大家还是有可能坐下来协商。美国“今天”网站刊文称,中美之间针对具体商品的摩擦能够被吸收,但全面报复将引发反效果。
 
单边机制,老大说了算:在贸易双方实力不均等时,强势一方很有可能单边提升壁垒制裁对手。但这种制裁不尽公平公正,往往引发反弹。美国前贸易代表迈克尔·弗罗曼也警告说,过去数十年,历届美国政府都要求其他国家遵守全球贸易规则,如果特朗普政府开始绕开世贸组织而采取过时的单边制裁措施,其他国家将可对美国展开合法报复,甚至效仿美国采取单边举措。
 
前白宫贸易顾问查德·鲍恩指出:所谓的“301调查”,美国政府实际上充当了多重角色:充当警察,确定外国政府的罪行;充当检察官,提出法律论据;充当陪审团,裁决证据;充当法官,判处外国对美国进行报复性处罚。这样调查,不管结果如何,在程序上,首先就缺乏公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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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边协商,存异求同:当发生贸易不平衡,出现摩擦时,两个如果能坐下来谈判,协商,找出双方都能接受的共赢方案,这是最为理想的。即使双方对某个具体问题不能达成共识,也不会影响整个双边贸易大局。以前美加两国在软木及牛奶制品上发生争执,他们就将这个问题搁置,消除由此引起的壁垒,而继续执行北美自贸协定。这是一个比较理性的做法。

WTO框架协调:自从二战以来,世界贸易组织(WTO)为全球各国制定了一个共同遵守的贸易框架。眼前的世界,已经是一个拥有WTO争端解决机制的世界。各种无法双边协商解决的贸易争端在WTO的框架下裁决最为公平公正。
 
欧盟高层表示,欧盟遵守WTO制定的世界多边贸易次秩序。贸易应该是共赢,透明,公平,更应该按规矩办事。正是通过WTO仲裁,欧盟在一场因英国工人部分生产的飞机被美国单边征收292%惩罚性关税的诉讼中获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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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智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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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智森,89年来澳。做过医学研究员,并经营生意多年。近年活跃于当地社区并任职多个社会团体,曾是澳洲华语电台专栏主持人/特约评论员,澳洲华人年鉴编委。目前担任《澳华财经在线》荣誉编委和特约财经评论员 ,近年来经常在澳洲及中国各种媒体上发表中澳时政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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