妙用股东协议,不再为出资、撤资问题头疼!

企业,尤其是公司,是重要的投资工具。投资人可以股东身份对公司出资,让公司执行投资计划,这势必涉及股东进出,也就是出资、撤资的问题。
来源:澳洲移民与法律 作者:吴戈 蒋健明 2020-06-23 14:01:40 A+

企业,尤其是公司,是重要的投资工具。投资人可以股东身份对公司出资,让公司执行投资计划,这势必涉及股东进出,也就是出资、撤资的问题。这些问题如不好好处理,容易导致股东之间或者股东与公司之间产生纠纷。不过,公司股份的操作已受到一系列成熟机制的限制与规范,也可以通过签订股东协议来确定进出资操作。主要机制包括:
 
新股优先购买权(Pre-Emption Right on New Issues of Securities);
股份优先受让权(Pre-Emption Right on Transfers of Securities);
随售权(Tag-Along Right);
强制出售权(Drag-Along Right)。
 
本文将简要介绍上述机制。为叙述方便,我们假设某公司现有两名股东,甲和乙,第三方丙有意收购该公司股份。
 
新股优先购买权
 
该机制让公司现有股东,甲和乙,优先认购公司新发行股份,而且一般会规定甲和乙按其现有占股比例取得新股。未被他们认购的新股方可出售给丙,但认购价格不可低于甲和乙认购的价格,认购条款也不可优于甲和乙认购的条款。
 
新股优先购买权的意义在于:
 
防止现有股东的占股比例因发行新股减少(即“股权冲淡”,Dilution);
对外人设置一定进入门槛,保障现有股东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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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止股权冲淡”
 
股份优先受让权
 
该机制规定,如果甲要转让股份,应优先向现有股东乙发出转让要约(Offer)。如若乙不接受要约,甲才能将其股份转让给丙。跟新股优先购买权类似,该股份出售给丙的价格和条款不可优于出售给乙的价格和条款。
 
因为外人的进入势必对公司利益产生一定影响,该机制更可规定:
 
公司有权优先回购或取消甲的股份;
公司董事会如发现此次认购中存在甲并非善意转让,或丙不配合董事会查询,或甲给丙的价格低于给乙的价格等情况,甲则无权转让其股份。
 
股份优先受让权虽然给现有股东退出和外人进入设置了一定门槛,但对于其他股东以及公司而言,这个机制还能提供重要保障,尤其是:
 
防止股东恶意转让股份,让外人随意进入,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利益;
对外来投资者进行把控,确保现有股东对新投资者满意,同时保障公司和股东利益。
 
此外,甲向丙转让股份,还可触发随售权和强制出售权等机制。
 
随售权
               
在甲要转让股份,乙不行使优先受让权的情况下,甲的股份便可以转让给丙了。在这种情况下,股东协议也可规定,如果丙在购入甲的股份后会达到一定的持股比例或触碰投票权门槛(例如50%),那么乙有权跟甲一起出售股份,这就是“随售权”。具体而言,甲要转让股份给丙时,丙必须向乙发出股份收购要约,收购价格和条款不劣于甲所给出的价格和条款。如若丙不向乙发出这样的要约,那么丙就不得收购甲的股份。乙如果接受要约,丙只有确保购入乙的股份,才能购入甲的股份。
 
随售权的意义主要在于为小股东提供退出机制。当大股东有意退出,小股东无力接手,但又不愿留下跟外人共事(尤其是该外人还掌握公司控制权)时,随售权就给了小股东一个体面退场的机会。
 
强制出售权
 
假设甲是持有公司90%股权的大股东,乙是持有公司10%股权的小股东,丙有意购入公司全部股权,但只有甲同意出售股份,乙不同意。如果股东协议设置了强制出售权机制,那么甲就可以强制乙跟其一起出售股份。具体而言,股东协议可规定,在持股达到一定份额(例如75%)的股东,也就是甲,要向丙转让股份而小股东不同意出售其股份时,甲可要求小股东乙在规定时间内,按规定的价格和条款(不劣于甲的价格和条款)向丙出售其所拥有的股份。协议更可规定,如果乙不照办,甲可代乙出售其股份
 
强制出售权与随售权主要针对的是大股东(或多数股东)退出的情况。如果说随售权是让不想留的小股东有机会走,那么强制出售权就是让不想走的小股东非走不可,确保第三方顺利收购公司。
 
总结
 
出资、撤资的问题,对公司经营和投资计划的运行有根本性意义。因此,投资者或股东务必尽早订立股东协议,把这些根本问题事先安排妥当,这样对自己,对企业,对未来投资者都有重大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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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稿人:吴戈 蒋健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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