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合同还是契据 关乎2800万澳元得失(下)

上篇(《是合同还是契据 关乎2800万澳元得失(上)》)说到,一审判决在2010年3月16日下达,法院认定双方签订的协议不是契据而是合同,而...
来源:《澳华财经在线》 编辑:Axin 作者:来哲夫 2018-09-10 09:08:00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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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哲夫专栏▶来说澳法
 
上篇(《是合同还是契据 关乎2800万澳元得失(上)》)说到,一审判决在2010年3月16日下达,法院认定双方签订的协议不是契据而是合同,而且该合同尚未生效,所以BG有权撤回要约并申明协议作废。
 
开发商接获判决后,并不服气,认为判决的理由在法律上站不住脚,故决定上诉。随即开发商聘请了新的出庭大律师,向昆州高院的上诉法庭递交了上诉状。
 
二审法官:一审法官的结论于法无据,于理不符
 
2010年8月20日,本案再次开庭,三名法官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9月10日,合议庭下达了二审判决书。
 
在二审判决中,三名法官首先同意了一审法官的断案逻辑,即断定开发商与BG签订的协议是合同还是契据,主要看双方的“意图”(Intention),即看双方到底是想签订一份合同还是契据。但三名法官对一审法官总结的契据三要素并不赞同,他们认为用这三要素去推断当事人的意图并不合法。
 
因为在普通的民商法领域,至高无上的法律原则是“契约自由”。就是当事人有选择签合同还是签契据的自由决定权,法律和法官都不应干预。如果当事人想签契据,那么不管他们出于什么原因,什么理由,不管这些原因理由是好的,坏的,是充分的还是不充分的,只要文件客观地反映了要签契据这种意图,它就是一份契据,至于文件是否被冠以“契据”的名头,文件中使用的语言是否与常见的契据用语一致等并不重要。
 
另外,从情理上看,由于大楼尚未建成,交付使用的日期未定,双方无法马上签订明白无误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即租约,只能签订一个《同意签订租约的协议》。在该协议中,BG承诺签订租约而开发商并未提供对价,因此开发商的律师必然需要将协议做成契据以使其具备法律上的约束力而防止BG毁约。这一点,一审期间开发商律师已经阐述得十分清楚,但没有引起一审法官的注意,但上诉法院的三名法官认为这个理由很有说服力。
 
另一方面,从BG的角度看,文件签字页的第一行黑体字醒目地标明---- “本文件一经签署即成契据”。而BG澳洲总裁就是在这行字下面签的名,完全可以认定其知道自己签署的是一份契据。因此该协议客观地反映了双方想签订一份契据的意图,一审法官认为文件不是契据而是合同的结论于法无据,于理不符。
 
二审开发商依然败诉,理由却和一审迥异
 
估计开发商的律师阅读判决书至此,一定心花怒放,准备马上通知当事人,官司获胜,可以开始庆祝了。但二审判决书并未到此结束,而是在认定BG签署的文件是契据之后,话锋一转,开始讨论这份契据的效力问题。
 
我们前面已经说过,契据的特点就是不需要双方签字,只要承诺方签字并送达对方即生效。但上诉法院的法官认为,“送达(Delivery)”这一概念在契据法领域内有其特殊的不同于日常用语的含义。
 
法官梳理以往判例,发现多数判决认定契据在交付到承诺接受方手中时视为“送达”,但有些判决认定承诺方在契据上签字即为“送达”,不必实际将契据交付给承诺接受方,同时,还有些判决认定即使契据已经交付到了承诺接受方手中仍不视为“送达”。可见“送达”在契据法语境内是指契据的生效时间,而不是指契据的实际交付时间。
 
那么,如何判断契据何时完成了“送达”呢?得出不同结论的法官们使用了统一的判断标准吗?答案是肯定的。这个标准就是法官要查明承诺方在签订契据时希望契据何时生效的“意图”(Intention)。
 
实际上,这一判例法的断案标准在昆州早已变成了成文法。昆士兰州财产法(“Property Law Act 1974”)第47条明确规定:契据的“送达”是指契据的生效时间,可以是签字即送达,也可以是满足某项条件后送达。签字本身不当然构成送达,除非签字方希望如此。判断送达时间应根据签字方希望契据何时生效的意图(“Intention”)而定,而签字方的意图可以从签字方的语言文字和行为中推断出来。
 
在本案中,双方在最初接触谈判时,BG的律师在BG总裁接受“要约函”时就已经书面申明:“双方在本书信上签字并不构成一份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直到双方在一致同意的法律文件上签字确认才正式产生”。开发商的律师没有提供证据证明BG的这一意图在后来的谈判中有所改变,因此可以推断BG希望所有文件包括契据在内都要在双方签字后才能生效。开发商的律师认为BG签订的是一份契据,一旦BG签字并送交开发商就发生法律效力, 他们的这一观点与上面谈及的判例法确定的原则和成文法的规定均相违背。
 
同时,上诉法庭的法官进一步指出,从开发商自己的律师在收到BG签字的协议后的行为也可以推断出,开发商的律师当时也没有认为协议已开始生效。法官如此推断的理由是:协议第14条要求BG在协议生效日向开发商交存租房保证金522万澳币,但开发商的律师在收到BG签字的协议后从未要求过BG马上支付保证金,证明他们也认为协议尚未生效,需等到开发商一方的四家公司均签字后才生效。
 
因此,上诉法庭得出结论,开发商和BG之间签订的“同意签订租约的协议”不是一份合同而是一份契据,但该契据根据以上分析并未完成“送达”,因为BG设定的条件还没有得到满足。在契据尚未送达即尚未生效之前,BG作为承诺方有权随时要求撤回该文件。为此,开发商的上诉请求被驳回并且法院判令开发商需承担BG一审和二审的诉讼费用。
 
开发商虽然在一审和二审中均败诉,但细心的读者应该会发现法院两次认定开发商败诉的理由并不一样,甚至可以说完全相反。一审法官认定双方签订的协议是一份合同,不是契据,而合同未经双方签字即被BG合法撤销,故开发商无权要求BG履行合同。而二审法官推翻了一审法官的判断,认定双方签订的协议是契据而不是合同。但在通常情况下承诺方签字并交付到对方手中就立即生效的契据,在本案中,由于BG设定了生效的特殊条件,故即使交付了仍未生效,所以BG在契据生效前依旧可以合法将其撤销。
 
签订契据时需要特别注意两点
 
通过这个案例故事,我们可以发现,契据是一种非常有用的法律文书,当签订合同的条件不具备但当事人又需要签订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时,签订契据就成了不二之选。然而由于契据具有无需提供对价、无需双方签字即可以生效的特点,在签订契据时,你一定要注意:
 
1.如果你是契据的承诺方:不想己方一签字文件就立刻生效,你需要在谈判时书面声明或在契据中明确写明契据生效的时间和条件,以免契据一经签字即对你产生约束力而对方又可以不受约束的情况出现;
 
2. 如果你是契据的承诺接受方:希望契据尽快生效,你可以争取在契据中写明契据一经承诺方签字立即生效,或者,如果承诺方要求双方签字并相互送达后契据才生效,请马上根据契据的要求尽快安排签字并将一份契据送还,千万不要像本故事中的开发商那样无故拖延,痛失良机。
 
后记:为突出案件争议焦点,本文对案件事实和法官判词都进行了简化,有心的读者想了解本案的全貌可以直接阅读法官们的原始判决书:一审判词(400 George Street (Qld) Pty Limited &Ors v BG International Limited [2010] QSC 66),二审判词(400 George Street(Qld) Pty Limited & Ors v BG International Limited [2010] QCA 245)。
 
顺便八卦一下,本案的一审独任法官是昆士兰州高等法院一审案件审判庭的菲利普•麦克莫多(Philip McMurdo)法官。菲利普法官的太太玛格丽特•麦克莫多(MargaretMcMurdo),也是昆州高院的法官,而且是上诉法庭的法官。玛格丽特从1998年到2017年一直担任昆州高院上诉法庭的庭长。菲利普法官对本案的一审判决是2010年3月作出的,其时他的太太正在担任上诉法庭的庭长,也就是说菲利普法官的判决理由是被他太太领导的上诉法庭不讲情面地推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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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哲夫律师

来哲夫律师是澳洲法律博士、会计学硕士与中国法学学士,拥有中澳两国律师资格,是澳洲会计师公会会员,微信公众号《来说澳法》法律专栏作者。专业涉猎财产法、合同法、公司法和继承法等领域。联系电话:0451 188 997,咨询微信:135010539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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