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洲最高法院的最新判例:妻子丧失行为能力后,事实婚姻关系是否破裂,导致丈夫丧失财产分配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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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格诚联合律师行 澳法汇 编辑:E001 2022-09-13 07:35:00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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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婚姻,指没有配偶的男女,未进行结婚登记,便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如今,事实婚姻关系正变得越来越普遍,婚姻不再遵守严格的社会规范。随着这种认知的转变,围绕事实婚姻关系出现了很多新的不确定情况以及新的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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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婚姻关系构成要件

根据澳洲《1975 年家庭法法案》第4AA(1) 提到的,事实婚姻关系(de facto relationship)是如果一个人与另外一个人存在事实婚姻关系,那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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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婚姻关系破裂的判定

事实婚姻结束的个人理由有很多,一般是因为感情破裂,无法修复,也可能会存在其他的因素,比如家庭暴力等等。不过,在事实婚姻结束之后,有些事情上会存在争议,比如财产纠纷,像这样的关系破裂案例比比皆是。

事实关系的一种复杂情况是,有时很难确定事实婚姻关系在什么时候真正已经破裂或结束。在确定是否破裂时,必须考虑《1975年家庭法法案》(第4AA(1)条所列的因素,即 “考虑到所有的因素后,当双方不再以真正的家庭为基础“作为夫妻共同生活”时,事实夫妻关系将被认定为破裂或结束。

但是在具体案例中,确定事实婚姻关系的破裂和结束可能存在争议,需要法院依据不同情况做出判定标准。

例如在费尔贝恩诉拉德基(2022) HCA 18 案(Fairbairn v Radecki [2022] HCA 18 (11 May 2022) ,最高法院对于判定上诉人和被告之间的事实婚姻关系是否已经破裂,以便法院根据1975 年《1975 年家庭法法案》第90SM 条作出财产分配令的决定是有重大价值的。高等法院在本案中的判决影响跨越了许多有争议的问题,并对于确定事实关系是否破裂提供了重要的参考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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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尔贝恩诉拉德 (2022) HCA 18 案(Fairbairn v Radecki [2022] HCA 18 (11 May 2022) )基本背景 

在2005/2006 年,费尔贝恩与拉德夫妻双方在50 岁左右时开始了事实上的婚姻关系。在他们的整个关系中,双方都住在妻子的农场里。大约 10 年后的 2015年,妻子开始认知能力下降,随后被诊断出患有痴呆症。到2017年,她基本上无法做出任何决定,并搬进了一家老年护理机构。丈夫一直仍然住在妻子的农场里。2018 年初,新南威尔士州民事和行政法庭任命了一名受托人代表妻子做出有关其健康和福利的决定。受托人决定出售妻子的农场,以便支付妻子居住在老年护理机构的支出。受托人的提议遭到丈夫的反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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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这个案例的诉讼程序

受托人以双方事实上的关系破裂为由启动了家庭法诉讼程序,并且受托人代表妻子向法院寻求出售农场的命令。丈夫辩称,双方的关系仍然完好无损,因此法院没有管辖权来作出受托人出售农场的命令。初审时,初审法官支持受托人的请求,即双方特定的分居情况表明该事实婚姻关系已终止。丈夫随后向合议庭提出上诉。合议庭认定初审法的裁决有错,双方的事实关系并未破裂。受托人其后获得特别许可,向高等法院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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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法院的调查结果

高等法院认为双方的事实上的关系实际上在2018 年 5 月 25 日之前的某个阶段已经破裂。这是基于考虑到所有情况,法院可以确定双方不再具有《家庭法》第4AA 条所指的 “在真正家庭基础上共同生活的夫妻关系”。

法院表示,这种关系破裂并不是因为妻子不得不进入老年护理中心与丈夫分居,也不是因为她无行为能力。这些因素是相关的,但不是决定性的。法院指出,虽然之前双方可能对共同生活有一定程度的相互承诺,但当丈夫拒绝为支持妻子做出“必要或合乎需要的调整”并且他的行为违反了妻子的需求和利益。丈夫方面的相关行为包括拒绝与妻子的成年子女就她的持续照顾工作进行合作;他拒绝出售农场财产;以及他采取让妻子(在她的能力受损时)执行委托书以便赋予他对妻子资产的重大控制权,以及一份优先考虑他自己的利益而不利于妻子的遗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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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法院裁决的影响

高等法院判决的意义包括同居不是持续事实关系的必要特征;双方可能不在同一个住所,但仍然处在事实婚姻关系中;一方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并不一定意味着事实上的关系已经破裂;并且在现实和事实婚姻关系的背景下,关于“必要或可取的调整”的解释可能会发展出一套新的判例法。该案还突出和强化了家庭法诉讼的自由裁量性质。双方在妻子认知能力下降之前签署的具有约束力的财务协议可能会纠正这种情况,并且很可能避免随后在此问题上进行的冗长的法庭诉讼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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