牛丽贤:2012版JORC规范之新意

目前中国矿业公司在海外证券上市、并购,或者海外的上市矿业公司投资中国的矿业,都需要按照国际通行的标准编制报告,JORC标准与加拿大N143...
来源:《澳华财经在线》 编辑:R. Fan 2017-02-09 17:51:00 A+

    ACB News《澳华财经在线》报道:目前中国矿业公司在海外证券上市、并购,或者海外的上市矿业公司投资中国的矿业,都需要按照国际通行的标准编制报告,JORC标准与加拿大N143—101是其中最为重要的两个标准。澳大利西亚联合储量委员会近期公布了2012版的JORC规范,并决定在2013年12月1日起正式实施。

    了解新版的JORC规范和现行的2004版在对公开报告的披露要求和透明性方面的不同对于矿产能源类公司的运营具有重要意义。 澳华财经在线为此特别邀请中国有色金属矿产地质调查中心从事国际矿业投融资研究的资源产业专家、经济学博士牛丽贤对新版JORC的重要变化进行概要介绍和点评,旨在为JORC规范的使用者和研究者提供参考。如需更多关于新版JORC方面的信息可联系作者。

 

  澳大利西亚联合储量委员会(The Australasian Joint Ore Reserves Committee ,简称JORC)近日公布:2012版的澳大利西亚勘查结果、矿产资源/储量规范(Australasian Code for Mineral Resources and Ore Reserves Reporting of Exploration Results,简称“JORC规范”)将于2013年12月1日正式开始实施。
  
  澳大利西亚联合储量委员会主席Peter Stoker表示:“新规范的出台标志着澳大利西亚系统在确保所有关于勘查结果、矿产资源和矿石储量的重要信息的公开透明方面迈出了一大步。改版后的规范显著提高了对公开报告的披露和透明性的标准,以帮助投资者更好地做出判断。建议各矿业公司能尽早使用新版本,而不要等到被强制使用的那一天。”
   
  2012版的JORC规范已经被澳大利亚证交所(ASX)纳入其新的上市规则。ASX的新上市规则也将于2013年12月1日开始实施(但是“为公开矿石储量而做的预可行性研究或可行性研究的要求”要推迟到2014年12月1日才开始实施)。2013年11月30日之前的半年,将作为一个过渡期,允许矿业公司继续使用2004版的JORC规范和现行的上市规则。
  
  与现行2004版相比,2012版JORC规范确实存在一些重大变化,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如果不,为什么不”原则和表1(Table 1)
  
  新版JORC规范引入的核心变化在于提高了对重要信息的披露要求。所谓重要信息是指由胜任人(Competent Person)准备的,用于支持勘查结果或矿产资源/储量公开报告的信息。
  
  这个变化的具体要求为:当勘查结果、矿产资源和(或)矿石储量被首次公开报告,或者自最近一次报告以来又有新的重要变化时,公开报告中必须包含表1相关标准要求的详细报告。这些报告要求基于 “如果不,为什么不” (‘If not, why not’)的原则。这一原则的意思是,如果胜任人没有对表1中标准的适用提供建议,那么报告中需要说明为什么表1的标准对于理解公开报告所涉及的勘查结果、矿产资源或矿石储量评估没有关联。
  
  此外,与2004版相比,2012版表1的引言内容有了明显扩展,增加了新版对如何使用和何时使用表1的要求,以及“如果不,为什么不”的原则及其解释。
  
  2012版JORC规范之第2、5、19、27、35条和表格1的内容将有助于理解新版规范在提高重要信息披露方面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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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关于报告中胜任人书面承诺的要求
  
  2012版的JORC规范第9条取代了2004版第8条,并且对原有内容进行了扩展,具体变化如下:
  
  首先,增加了对胜任人或其他第三方潜在利益冲突的识别和披露的要求;
  
  其次,改变了公开报告中胜任人书面承诺的安排,其中一个重大变化是增加了一个新的条款,即任何后续的公开报告如果引用了之前报告中关于勘查结果或矿产资源/储量评估的信息,而之前的报告中已经包含了胜任人的书面承诺,则不需要在后续报告中在纳入新的胜任人书面承诺。但是,该公司必须确认后续的报告中没有任何对勘查结果、矿产资源/储量评估有重要影响的新信息和新数据,并且后续公开报告所依据的所有重要假设和技术参数都继续适用;
  
  最后,2004版第8条中“合规范的表述”(compliance statements)从原条款中提出来,独立成篇,变为附录3。
  
  3.技术和经济研究
  
  2012版的JORC标准在第37-40条增加了各种技术和经济研究的定义和正确应用。这些研究包括了:概略性研究(Scoping Study)、预可行性研究(Pre-Feasibility Study),以及可行性研究( Feasibility Study)。
  
  4.对矿石储量的公告必须基于至少一份预可行性研究
  
  2012版JORC规范的第29条新增一项重要要求,即公开报告中关于矿石储量的评估至少需要一份预可行性研究的支持。该条还建立了用于支持公开报告中矿石储量评估的技术和经济研究的基准要求。
  
  这一要求的增加使JORC规范与其他国际报告规范和标准更加趋同。
  
  5.金属等价物
  
  2012版JORC规范第50条增加了对公开报告中涉及“金属等价物”(metal equivalents)的新要求。而在2004版的JORC规范中没有关于“金属等价物”的条款。所以要引起胜任人和矿业公司的足够重视。
  
  6.地埋值或原位值
  
  2012版JORC规范的第51条引入一条新的禁止令,不允许在公开报告中使用“地埋值”(In situ financial valuations)或“原位值”(in ground financial valuations)。禁止的理由是:第一,这两个概念没有考虑JORC规范中提到的修正因子,与规范要求不一致;第二,与图1(Figure 1)中设定的技术报告术语不兼容。
  
  7.增加了表1 ( Table 1)的使用指南
  
  新版的JORC规范对Table 1 的内容进行了大量的补充和修订。不仅新增了一些标准,而且修改了一些原有的标准和(或)增加了对原有标准的补充解释。 在这些新增加的使用指南中,尤其突出的是,关于矿产资源和矿石储量的评估和报告的指南。此外,还增加了取样技术、矿产勘查结果报告的补充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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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牛丽贤

资源产业经济学博士,北京金罗盘科技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北京市时代九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致力于为全球矿业投融资活动提供相关咨询服务。十几年矿产资源经济与战略研究经历,参与多起国内外矿权运作项目,公开发表矿业相关论文50余篇,出版专著1部,获得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科技奖2项,其所运营的“牛博士矿业观察”公众微信平台在矿业界有较大的影响力。


电子邮箱:niulixian@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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