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5日,证监会发布《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以下简称《现金分红指引》),以及《关于修改<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的决定》(以下简称《章程指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沪深证券交易所同步修改完善规范运作指引,明确操作性要求。来看关键内容:
1. 对不分红的公司加强披露要求等制度约束督促分红。对财务投资较多但分红水平偏低的公司进行重点监管关注。
2. 简化中期分红程序,推动进一步优化分红方式和节奏。鼓励公司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增加分红频次。
3. 增加对中期分红的完成时限要求,督促公司在章程中细化分红政策,明确现金分红的目标,更好稳定投资者预期。同时,引导公司在章程中制定分红约束条款,防范企业在利润不真实等情形下实施分红。
4. 加强对异常高比例分红企业的约束,强调上市公司制定现金分红政策时,应综合考虑自身盈利水平、资金支出安排和债务偿还能力,兼顾投资者回报和公司发展。
5. 对资产负债率较高且经营活动现金流量不佳,存在大比例现金分红情形的公司保持重点关注,防止对企业生产经营、偿债能力产生不利影响。
6. 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方案可能损害上市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情形的,有权发表意见,实现与独董制度改革的衔接。
同日,证监会发布《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意在推动上市公司重视回购、实施回购、规范回购,积极维护公司价值和股东权益。同时加大了对“忽悠式回购”的打击力度,对利用回购实施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的,依法严厉查处。
文章来源 : 中国证监会